报名人数与岗位拟招聘人数比例不足3:1的,应相应减少该岗位拟招聘人数或取消该岗位招聘。情况特殊的,经市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可适当降低比例要求。
第十一条 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主要测试应聘者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基本知识、基本素质和能力。
笔试和面试满分均为100分,成绩按一定比例折算成综合总分。笔试、面试一般应设定合格线,合格线与折算比例应事先在招聘方案中明确,并在招聘简章上公布。笔试和面试结束后应将成绩通知本人。
第十二条 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或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应聘人员可以免于笔试,直接参加面试。同一岗位有免于笔试人员应聘的,笔试成绩不计入综合总分,综合总分为面试成绩。
厦门生源待就业毕业生(入学前户口和学籍在厦门市的)参加招聘考试的,可在笔试中给予5%的加分。
第十三条 由全市统一组织考试的,考试范围由市组织人事部门确定;由主管部门组织考试的,考试范围由主管部门确定。出题和阅卷工作可委托社会化考试机构进行。
第十四条 参加笔试考生按照笔试成绩从高分至低分依岗位拟招聘人数1:3的比例,与免于笔试人员共同进入面试。设定笔试合格线的,面试人选应从上线人员中产生,不足1:3的按上线的实际人数确定,比例为1:1的面试合格成绩不得低于70分。
第十五条 面试可根据需要采取问答式、情景模拟、心理素质测评等方式进行;对专业技术岗位的应聘人员,也可采取专业技能考评、实地操作等方式进行。
面试由面试小组实施。面试小组由本部门领导、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本单位人事部门或相关领导及专家组成,一般为7-9人,但本单位人员不得多于3人。
第十六条 体检和考核人选按综合总分排名顺序与岗位拟招聘人数1:1的比例确定。设定面试合格线的,体检和考核人选应从上线人员中产生。
第十七条 体检项目及办法由招聘单位根据岗位要求事先在招聘方案中确定。
考核由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考核内容主要是考察应聘者的德、能、勤、绩、廉以及对应聘资格进行复查。
经体检或考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聘用。空缺的招聘名额,经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可由招聘单位从上线人员中按综合总分排名顺序依次递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