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劳动年龄内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在青岛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开办“网店”,2013年10月1日以后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符合规定条件的,可向工商注册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每个岗位2000元的标准,按程序申领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符合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申领条件的创业者,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四、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在青岛行政区域内创设的用人单位(不含劳务派遣机构和劳动人事代理机构),招用本市经认定的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符合规定条件的,可向工商注册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程序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其中,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用人单位属于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以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基本养老保险18%、基本医疗保险9%、失业保险1%的比例计算;用人单位属于个体工商户的,按照基本养老保险12%、基本医疗保险9%、失业保险1%的比例计算。如果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比例调整,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岗位补贴标准每人每月200元。
五、减税降费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符合规定条件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对为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及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此外,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依法享受有关税收减免政策。
六、创业培训保障
各级自主择业军转机构为促进军转干部改善知识结构、提升创业能力,与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高等院校、军队院校、社会培训机构等开展培训合作、达到预期目标的,可按规定在不高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人均培训费用额度内予以保障。
七、入驻创业基地优惠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入驻创业孵化基地或者园区创业的,在房租减免、融资服务、宽带网络、创业指导、创业培训、创业服务等方面,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八、其他
各级要积极主动扶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创业,认真协调落实相关优惠政策,组织实施创业培训,加强创业指导服务,支持建设创业基地,开展扶持创业宣传,引导和促进更多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创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