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金标准调整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会同人事部、财政部、总政治部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17、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核定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三十八、三十九、四十条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军龄满20以上的从第21 起军龄每增加一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1%。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下列条件和标准增发退役金,
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15、20以上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和本条各项规定的标准合并计算后月退役金数额不得超过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基础、军龄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英<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转联 [2001]9号)规定退役金数额={[职务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80%增发%)}基础工资军龄工资。
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包括,军人职业津贴、生活补贴、伙食补贴、福利补助、地区津贴(含边远地区津贴、艰苦地区津贴、驻西藏部队特殊津贴、地区生活津贴)、生活补助、房租补贴。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计发时间从退出现役下一年度1月1日开始。
18、增加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规定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四十条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
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增加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通知(国转联 [2004]2号)明确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和民政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增加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离退休费的通知([2004]政干字第58号)精神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增加作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