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初审把关。对相关人员的申报材料,由村(居)委会初审、乡(镇、街道)复核,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有关登记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相关资料复印件等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对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四)会审认定。县级民政部门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材料,组织专门人员认真核实其身份,逐一审定其年龄、服义务兵役的年限等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进行张榜公示。对公示期间及以后有异议的,县级民政部门要组织专人调查核实。经查实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调查核实过程中有疑义的,应逐级请示,确保认定工作稳妥顺利进行。
会审认定的依据应为个人档案、退伍证、户口簿、身份证等有效证明材料。对年龄的认定出现个人档案与身份证不符的,应以身份证为准;对服役年限的认定出现个人档案与退伍证不符的,应以个人档案为准。对无法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申报人,由乡(镇、街道)民政助理员会同同级人武部、村(居)委会和已认定的同乡(镇、街道)、同期入伍、同部队服役的人员进行会审,形成会审纪要后,连同相关资料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五)建立档案。县级民政部门对申报登记人员的资料,要建立健全档案和数据资料,并认真做好适时更新、动态管理工作。
核查认定工作过程中需要相关人员填写的表格,由县级民政部门根据本地情况自行制作,但表格内容应包括民政部制发的《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信息采集表》(附件)中的项目。审定工作结束后,县级民政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人员信息填入《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信息采集表》,统一录入优抚对象信息管理系统,与其他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一样,形成每年定期更新机制。
延伸阅读:
退役军人享有四项军人保险待遇
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
――为您退役后提供老有所养的待遇保障
为保障退役军人的养老保险权益,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国家改革完善了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制度,明确从10月1日起,军人退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在离开部队时,由军队财务部门一次性计算给予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根据这项规定,士兵退役到企业工作或者返回城乡的,由军队财务部门按照个人服役期间各月缴费工资一定比例的总和,计算给予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退役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由军队财务部门按照个人10月1日以后服役期间各月缴费工资一定比例的总和,计算给予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补助资金通过银行转移至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退伍义务兵的月缴费工资数额,按照退役当年下士月工资起点标准确定。同时,军队财务部门为退役士兵开具《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等转移接续凭证。退役士兵到地方报到安置后,持军队开具的转移接续凭证,及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