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浙江大学根据各考区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在招生计划人数的120%以内。
第十一条按照浙江大学在各考区分专业或分大类招生计划数,对考生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不设专业间分数级差;录取实行远程网上方式,按事先设定的规则由计算机自动投档。
第十二条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各考区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加分投档,但在专业(大类)录取时以实考分为准;高考总分相同时,优先录取加分考生。
第十三条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对服从调剂者,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满的大类或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或体检结果不符合未录满大类(专业)录取要求者,予以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当一个考区第一志愿考生上线人数不足时,浙江大学可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但非第一志愿考生的高考成绩须达到该考区浙江大学第一志愿已录取考生的平均分;
若该考区生源仍不足时,浙江大学将不足部分的招生计划数调剂到其他考区完成录取。
第十五条在浙江考区,浙江大学在排定专业(大类)录取人选时如遇同分情况,将参考考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浙江大学在本科教学中,教学计划要求的必修外语课程使用英语教材和英语教学,非英语语种的考生填报志愿时应慎重。
第十七条浙江大学在招生录取中不设男女比例限制(国防生除外)。
第十八条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录取的考生在入学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复查发现不符合招生条件或违规的考生,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对保送生、自主生、文体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定向生和美术类专业的考生,依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和浙江大学当年相应各类招生简章有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二十一条国防生录取政策
浙江大学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在河北、辽宁、吉林、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四川、陕西14省招收国防生,在提前批次录取。考生应为应届高中毕业生,年龄在20周岁以下(1992年8月31日后出生),政审合格,身体条件符合军队院校招生体检标准。具体按照浙江大学国防生招生简章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