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书(2)

责任书2018-10-12李一老师

  7、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

  8、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

  二、责任检查考核

  1、检查考核年终进行,其结果作为对干部总体评价的重要依据;

  2、将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在规定范围内进行评议。

  三、责任追究

  (一)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2、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3、对本部门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4、疏于监督管理,致使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5、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6、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二)有上述所列情形,按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要求给与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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