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按时通知、督促慢性病人到卫生院接受健康检查。
4、本年度高血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率分别达40%和25% 以上。
(九)重性精神病患者管理
1、做好辖区内精神病患者调查的基础性工作,配合卫生院筛 查可疑病例。
2、建立确诊患者名册,并密切关注其病情变化状况。
3、配合卫生院做好辖区内重性精神病患者卫生保健及随访工 作。
4、负责督促好转出院精神病人门诊服药工作。
(十)卫生监督协管
1、发现或怀疑有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可能造成危害的线索事件,以及非法行医和非法采 供血信息要立即报告卫生院,并协助调查。
2、本年度协助卫生院对辖区内开展卫生监督协管巡查、信息 收集和报告管理工作的比例达90%以上。
(十一)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
1、积极推广和使用中医药适宜技术为老年人、儿童开展中医 体质辨识和中医调养服务。
2、本年度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目标人群覆盖率达到30%。
二、基本医疗服务管理
(一)规范基本医疗服务行为。
1、看病有登记、有记录。门诊首诊及复诊必须登记在册(门 诊日志),登记项目规范、内容齐全,门诊观察有记录。
2、用药有处方。开具处方药品名称、规格、用法用量等书写 符合处方管理规范要求;不滥用抗菌素、激素药物;门诊抗生素2 联及以上联用处方百分比不超过20%。
3、诊疗收费必须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价格,开具统一发票。
4.转诊有记录。病人转诊有登记、记录。
(二)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和实施基本药物制度。
1、村卫生室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用药由卫生院按自治区要求 统一招标采购、调拨、配送并实行零差率销售,做到规范、合理用 药;村卫生室的医疗器械由乡镇卫生院统一采购、配备,并纳入卫 生院固定资产管理。
2、统一实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由卫生院统筹安排。
3.乡村医生在乡镇范围内,由卫生院实行统一调配,不服从 统一调配的乡村医生不予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