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严禁在查处交通违法行为、事故处理执法办案、办理牌证等工 作中,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获取非法利益。严禁参与或者 变相参与清障施救企业等营利性经营活动,否则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三、对发生执法执勤不规范和公路三乱案件故意隐瞒不报、弄 虚作假、包庇袒护或者故意为查处案件设置障碍的,一律从重处理,并严 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四、在办理行政或者刑事案件时,不得少于两名正式民警或者一名 正式民警带领不少于两名交通协管员参与案件办理工作。
十五、在执法办案过程中,严禁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等变相刑讯 逼供行为。
十六、在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时,严格按照《县公安局关于办理 醉酒驾驶刑事案件的执法指导建议》要求进行调查、取证,要统一对酒驾 人员酒精呼气检测,对达到标准的按照要求提取血样并检测,要落实督察 人员跟案办理制度。
十七、讯问(询问)违法犯罪嫌疑人必须在大队讯(询)问室内进行, 严禁在办公场所或者其他非办案场所进行。
十八、讯问(询问)违法犯罪嫌疑人过程中,遇违法犯罪嫌疑人吃饭、 如厕、休息时,必须由民警负责看守,严禁只由交通协管员看守。
十九、要明确办案责任人和责任领导,严格落实案件主办民警和领导 跟案制度。
二十、严格按照规定在法定办案期限内办结案件或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一、严格落实督察对涉案人员采取继续盘问、刑事传唤、拘传、 刑事拘留、监视居住等措施向局警务督察大队报备制度。
二十二、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后,要及时送交看守所羁押,严禁把 犯罪嫌疑人羁押、留置在办案场所、办公场所或者其他场所。
二十三、因辨认、提取证据和赃物等需要押解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两 名以上民警,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二十四、在办案或者羁押过程中,要密切关注违法犯罪嫌疑人的情绪、心理变化,对有过激反应苗头或者有疾病发生的,必须及时采取相应防范 措施。
各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执法办案第一责任人凡因执勤执法不规范或 者违法违规办案造成后果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后果严重的, 一律上报局主要领导,建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从快追究相关责 任人和分管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