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2)

责任书2018-10-11李一老师

  (一)对上级关于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指示和部署,未贯彻落实或贯彻落实、监督检查不力,给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二)对已发现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不按有关规定报告,不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三)对已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瞒案、压案、干扰案件查处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身边工作人员、直接管辖的下属和配偶、子女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经、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七)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和恶性事件,以及发生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重大事故的;

  (八)违反中央八项规定,作风建设九不准和公司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

  (九)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知情不管的;

  (十) 私设小金库的。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做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上述责任内容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公司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

  党委书记:

  总经 理:

  公司各单位、本部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人

  基层单位、本部部门名称:

  党总支、支部书记:

  经理、本部部门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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