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退员工的误区

员工管理2018-10-16才子老师

一、辞退员工是企业的事,与员工无关

  员工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后,双方就形成了一种较为稳定的法律关系员工为企业提供劳动,该劳动成为企业业务的组成部分,而企业因员工提供了劳动而向员工支付报酬。双方的劳动关系建立后,则该关系的解除或终止必须存在法定事由,并且由于劳动关系的解除或终止涉及员工的切身利益,因此,企业在辞退员工时,不能仅从企业角度进行决策,同时需要了解员工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或企业规章制度关于辞退员工的相关规定,否则企业单方作出辞退决定后,很可能激化企业与员工的矛盾,从而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二、只要规章制度有规定,那么根据规章制度辞退员工肯定合法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很多企业管理者根据该条款认为只要员工违反了本企业的规章制度,则企业就可以合法的辞退员工,并且无需支付任何补偿。

  殊不知,该条款并没有看起来那么万能,因为根据该条款辞退员工,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规章制度合法有效;

  2、规章制度向员工公示;

  3、员工的行为的确违反规章制度规定;

  4、该员工的违反行为符合严重违反的程度;

  5、该员工的违反行为有证据支持;

  6、辞退该员工的程序合法。

  只有满足以上六个条件,企业才能据以辞退员工,并且无需支付相应补偿。

三、只要是员工主动辞职,则企业就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解除主要有三种方式:

  1、合意解除,即协商一致后解除合同;

  2、劳动者主动辞职;

  3、用人单位单方辞退员工。

  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来看,似乎只要劳动者主动辞职,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然而,即使劳动者主动辞职,在某些情况下,用人单位仍然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如:

  1、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报酬;

  2、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3、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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