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员工管理制度(2)

员工管理2018-10-16李一老师

  3、员工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或在社会上参与打架斗殴、酗酒闹事或触犯法律被政法机关传拘、收审者一律给予开除。若员工的行为已给公司造成负面影响,已除名的员工公司保留通过法律程序追究其相关民事责任的权力。

第七条 奖 惩

  (一) 员工有突出表现者,公司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1、对工作认真负责,遵纪守法、超额完成公司交给的各项任务,表现突出者;

  2、为公司发展出谋献策,其建议和意见为公司所采纳,取得显著成效者;

  3、为维护公司利益和坏人坏事作斗争,使公司财物不被侵害者;

  4、举报公司内部的渎职行为,为公司挽回经济损失者。

  (二) 员工有下列行为者,公司将给予处罚:

  1、上班迟到早退每分钟扣岗位津贴叁元。当班迟到超过三十分钟按旷工论处。当年度累计达八小时给予除名。

  2、班中未经许可擅离工作岗位满半小时者,当天按旷工论处。

  3、非因工作需要班中接听手机、小灵通或向外拨打电话者每次罚款人民币两元。

  4、未经公司主要领导许可,擅自利用工作之便向厂商、供货商购买批价商品或向厂商、供货商索要赠品、试用品等,一经查实,每次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情节严重者直接开除。

  5、工作人员私下收受与公司业务有关的商家、厂家的馈赠、钱物,一经查实概予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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