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开除或辞退
①当班时间在酒店、KTV内饮酒。
②在酒店、KTV内销售私人物品。
③服务态度恶劣,受到客人书面投诉并经调查属实。
④偷窃财物,未构成犯罪的。
⑤私换外币。
⑥涂改、假造单据、酒店、KTV公文,搬弄是非,诽谤他人,影响团结。
⑦在酒店、KTV范围内打架斗殴。
⑧蓄意破坏酒店、KTV设备设施。
⑨未经批准,私自兼职。
⑩不按规定保管或使用剧毒、易燃、易爆物品。
玩忽职守,违章操作给酒店、KTV造成经济损失和责任事故。
因管理指挥不当,造成客人对酒店、KTV服务质量问题进行投诉并经调查属实。
在酒店、KTV内外有损害酒店、KTV形象的言行举止。
丢失酒店、KTV重要钥匙、印章、单据。
明知险情却不及时报告,或接到命令后未及时执行。
经常违反酒店、KTV规定,屡教不改者。
触犯《治安管理条例》及国家任何法律。
备注:口头警告一次扣50元,书面警告一次扣100元,严重警告扣200元。
以上提及的种种行为仅举例,过失行为不局限于以上所列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