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志意愿条件
意志意愿条件的内涵是,被管理者只有具有把工作做好的意志动因,在主观动机上想做好工作,并愿为做好工作付出努力时,才可能把工作做好。这也就要求通过一定的方式,把本来不属于被管理者所寻求的目标,转化为被管理者希望达成的目标。至少转化成他所寻求的一种间接目标,使他明确地感觉到,做好这个工作也是他自己的意愿。要做好任何一件工作,哪怕是很简单的工作,就像前面所讲的擦桌子一样,如果做工作的人,没有想到要做好,也不愿意付出努力,那么,这个工作也就不可能做好。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意志意愿条件是通过他人做好工作的首要条件。
5、方法程序条件。
这一条件的内涵是,做工作的人,必须清楚,运用什么样的方法程序才能圆满地完成工作。这一条件与能力素质条件有联系,但不完全相同。能力素质条件并不需要对具体工作的方法程序都有全面完整的掌握,而完成具体的工作却必须明确具体的方法程序,才能保证其效率。被管理者有对应的能力素质,事事都让他自己探索,寻求完成工作任务的方法程序,这就必然会降低效率。所以,这一条件要求,做好工作的方法程序,无论岗位员工是否原已把握,都必须事先做出界定。被管理者尽管可以通过改革创新找到更好、更有效率的方法程序,但事先界定的方法程序可起到对他的改革创新效果的约束作用。任何人都可以在做事的方法程序上创新,但必须保证能比事先约定的方法程序投入更少、效率更高。
6、资源支持条件。
这一条件的内涵是,做好工作必须具备相应外部资源的支持,其内容包括材料场地、设备工具、人员配合等等。这是他人做工作的能力素质要求之外的条件。任何一项工作,无论简单还是复杂,都必须授予对应于做好工作所必需的外部资源的支配、使用权,否则也就不可能做好工作。巧媳妇难为无米之炊,更是难为无锅、无水之炊。并且授权提供的外部资源支持,还必须与工作本身的要求相适应,只要任何一点不充分,也都会影响工作的最后质量。外部资源条件不具备,或者不充分,这不仅会增加做好工作的困难程度,而且可能直接降低员工做好工作的信心,使之产生挫折感。要让下属员工发挥主观能动性,但也必须有发挥主观能动性的外部条件,没有外部资源的支持,至少必须给予政策上的支持,政策也是一种资源。
以上六个方面的条件,是一个整体,缺少任何一个方面都不可能通过他人做好工作。在现实中之所以有下属员工没有做好的工作,也就是因为作上司主管的,没有全面完整地为下属员工创造出做好工作的六个方面的条件。没有做好工作,其责任应该都在上司主管。所以海尔的80/20原则,强调下属员工没有做好工作,上司主管要承担80%的责任,其道理也就在此。如果要具体地定义什么是管理的话,为下属员工做好工作创造出对应的六个方面的条件就是管理。从这个意义上讲,下属员工的工作失误,上司主管,不仅要承担80%的责任,而且应该承担10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