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完善行政执法协作配合机制。贯彻省行政执法条例有关部门之间的执法协作要求,加快推进与公安、住建、银监等相关执法部门之间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建设,实现信息资源开放共享、互联互通。健全跨行政区域执法协作制度,加强跨行政区域案件执法协作。(责任单位:厅人力资源市场处、劳动保障监察局,省社会保障局、电子政务中心,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9. 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2017年年底前,建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社会保险欺诈、人事考试等领域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2017年年底前,建立健全查处和防范社会保险欺诈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责任单位:厅法规处、劳动保障监察局、基金监督处,省社会保障局、电子政务中心,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 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分阶段制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的程序规范,明确具体操作流程。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情况,及时修订每一行政处罚事项的具体裁量标准和适用规则,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2017年,指导各地开展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责任单位:厅法规处及相关处室及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1. 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服务型执法要求,公正文明履行执法职责,防止粗暴执法,促进执法和谐。推行柔性行政执法方式,在严格规范执法的基础上不断探索和创新柔性执法方式,实现行政执法刚性方式向刚柔并济方式转变。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行政相对人权益的方式,采用非强制性手段可以达到行政执法目的的不得采用行政强制手段。(责任单位:厅法规处、人力资源市场处、基金监督处、劳动保障监察局、省社会保障局,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2. 深入推行行政指导。在行政执法和管理全过程深入推行行政指导,倡导运用提示、示范、辅导、引导、规劝、约谈、建议、回访等方式,引导行政相对人主动守法、自觉纠正违法行为,营造遵守人社法律法规的浓厚氛围。(责任单位:厅法规处及相关业务处室,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