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落实全省医保 信息化建设规划,做好本级异地就医信息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工 作。
第四十一条 各级经办机构负责协议医疗机构信息管理系统 (HIS)与异地就医信息系统的对接和运行维护,实现数据实时交互,确保异地就医业务的顺畅高效运行。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各级经办机构对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和清算过 程中形成的预付款项和暂收款项按相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
第四十三条 异地就医业务档案由参保地经办机构和就医地经 办机构按其办理的业务分别保管。
第四十四条 各市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 地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