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农村大病医疗保险包括哪些病及报销比例范文(2)

医疗保险2018-10-22才子老师

(二)完善健全大病保险筹资机制和精准保障。2015年我省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机制,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当年基金筹集中直接划拨,改变原来利用医保基金结余划拨的做法,稳定大病保险资金来源。新农合按照人均筹资标准的5%设立大病保险资金,2016年我省各统筹地区中大病保险人均筹资最高的达55元,最低的达15元。为实现大病保险精准保障,明确规定在大病保险一般补偿措施之外,对低收入人口等困难群体采取降低起付标准、提高报销比例等倾斜办法,发挥大病保险制度解困功能。在苏州市、盐城市已经实施大病保险倾斜政策以外,常州市针对城乡困难群众取消了大病保险起付线,分段报销比例比普通参保人员相应提高5个百分点;宿迁市对低收入农户实行大病补充保险,对经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补偿后剩余的合规医疗费用进行补偿,不设最高赔付限额,首次补偿不设起付标准,补偿比例为85%。

(三)推进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2010年,我省开展提高农村儿童白血病、先心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实行定点收治、定额补偿。2011年,扩大重大疾病救治的病种范围扩大到8个,2012年又将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等12个病种纳入大病保障试点工作,实施大病保障的病种达到20种。重大疾病患者全部实行即时结报。参保患者医疗救治时不受医疗保险“三个目录”限制;参保患者报销医疗费用实行即时结算,不设起付线、分段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患者完成治疗后,只需交纳个人自付部分,其余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结算;城镇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患者实际报销额分别不低于医保结算价格的80%和70%。

(四)加强与医疗救助互补衔接。政策制度方面,加强与民政、卫生计生、商业保险等部门之间的沟通联系,做好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制度政策与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衔接,形成保障合力,共同发挥托底保障功能。参保缴费方面,针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等7类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管理服务方面,协同民政部门做好医疗救助费用结算信息系统建设,并纳入医保信息系统同步更新、同步运转。目前,全省有41个居民医保统筹地区实现了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信息共享、支付同步、公开透明的“一站式”服务、“一单式”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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