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表示统一测算确定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并实行动态调整,原则上控制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的10%左右。2018年,全省大病保险筹资标准确定为每人每年66元。
《通知》明确,实行差异化的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大病保险年度起付标准以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乡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主要测算依据。2018年,各设区的市应综合考虑居民医保基金运行情况和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经精算后适当提高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原则上不超过2万元,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对享受纳入单独补偿范围的大病特药和大病保险扶贫倾斜政策的,起付标准保持不变。
规范大病保险支付政策。大病保险保障范围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除纳入单独补偿范围的大病特药外,均统一执行国家和省现行有效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乙类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个人首先自付部分不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
报销比率:
据介绍,今年政策一个显著变化是提高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对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30万元以下的部分,支付比例提高至70%;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部分,支付比例提高至75%;一个医疗年度内,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提高至40万元。
《通知》要求,完善大病保险盈亏动态调整机制。自2017年起,大病保险资金收支以设区的市为单位进行核算,及时对商业保险机构当年大病保险的盈余和亏损予以调整。各设区的市要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盈亏动态调整机制,与商业保险机构谈判后,在合同中载明盈亏比例和分担办法。同时,建立健全大病保险资金清算制度。大病保险结算与基本医疗保险结算相衔接,以基本医疗保险与参保人结算日期认定大病保险资金清算年度。自2017年起,各设区的市每年要对大病保险资金进行清算。启动2014-2016年度全省大病保险资金统一清算工作,具体清算和补偿办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