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大病救助政策及补贴标准 大病救助包括哪些病(2)

医疗保险2018-06-12李天扬老师

贫困家庭重性精神病患者急性期住院救治费用定额标准维持不变,继续按赣卫医政字[2012]134号文件执行。具体标准为:三级医院6500-7500元、二级医院5500-6500元、一级医院4000-5500元。将缓解期门诊免费救治费用定额标准由每人每月1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00元。住院和门诊救治定额救治费用支付渠道调整为:先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报销,基本医保报销不足定额标准80%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补足到80%,再由医疗救助资金核报20%。

五、将农村贫困家庭妇女乳腺癌和宫颈癌免费救治对象扩大到城乡贫困家庭妇女,并适当提高免费救治费用,其中,乳腺癌免费手术治疗费用定额标准由三级医院1.62万元/例、二级医院1.31万元/例提高到三级医院 2万元/例、二级医院 1.5万元/例,宫颈癌免费手术治疗费用定额标准由三级医院2.1万元/例、二级医院1.7万元/例提高到三级医院2.5万元/例、二级医院2万元/例。调整后的定额救治费用包含当次住院的手术费用和术前(或术后)一次化疗费用,其支付渠道为:先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报销,基本医保报销不足定额标准80%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补足到80%,再由医疗救助资金核报20%。

六、实行重大疾病免费救治申请审核制度。符合免费救治条件的患者先向县级卫生计生部门申领填写《江西省重大疾病免费救治审批表》(附件3),由相关部门审批后到免费救治定点医院接受治疗。县级卫生计生部门要按照“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要求,积极协调人社、民政部门及时审定患者重大疾病免费救治申请,切实提高办事效率。

七、人社、民政、财政等部门要按规定结算拨付免费救治费用,确保符合条件的患者享受到免费救治政策。其中,儿童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免费救治经费中,应由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和民政医疗救助核报部分的经费,继续由省财政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民政医疗救助资金中统一代扣拨付至相应免费救治定点医疗机构,并对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资金核报部分的经费,实行当年预拨、次年结算的管理办法;应由县级财政在公共卫生专项中负担部分的经费,由省卫生计生委根据相关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情况予以核实,会同省财政厅按规定下文明确各县(市、区)财政应负担的资金数,再由省财政通过上下级往来将相关资金拨付给相关定点医疗机构。2014-2016年儿童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免费救治经费中应由医保基金、县(市、区)财政负担资金,按照本通知规定予以安排解决,其中,需由县(市、区)财政负担的资金详见附件4。2015—2016年“光明·微笑”工程白内障免费救治费用中应由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本通知要求由县级财政根据任务完成数在公共卫生专项中统筹安排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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