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统一保障政策待遇。到2017年3月底,城乡居民平等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即住院补偿、普通门诊补偿、特殊门诊病种补偿、重大疾病病种补偿、大病商业保险补偿。按照政策规定纳入报销本着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尽量使原来参保城乡居民享受的待遇不减少、不削减、不降低,确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保持在75%左右。逐步缩小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与实际支付比例间的差距。(省医改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各市县政府负责)
(四)统一医保目录。到2017年3月底,使用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用耗材目录。继续保留新农合基本药物目录,并纳入医保药品目录。遵循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技术适宜、基金可承受和就宽不适窄的原则,在现有基础上,适当考虑参保人员需求变化,调整制定统一的医保目录。(省医改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负责)
(五)统一定点管理。到2017年6月底,制定定点医疗机构准入原则和管理办法。按照先纳入、后规范的原则,将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整体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定点范围。统一定点机构管理办法,强化定点服务协议管理,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和动态准入退出机制。经考核不符合定点条件且未按照规定整改的,取消定点资格。适应普通门诊统筹需要,优先将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纳入定点范围。对非公立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同等的定点管理政策、同等准入退出、同等监管处罚。原则上由统筹地区管理机构负责定点机构的准入、退出和监管,统筹区域外的省级定点医疗机构由省级管理机构进行重点指导与监督。(省医改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各市县政府负责)
(六)统一基金管理。新农合基金和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纳入同一财政专户,试行基金同池(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到2017年3月底,城乡居民医保执行国家统一的基金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基金预决算管理制度。基金独立核算、专户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主要分县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省级调剂金、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基金使用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确保应支付费用及时足额拨付,合理控制基金当年结余率和累计结余率。建立健全基金运行风险预警机制,防范基金风险,提高使用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