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起陕西省城乡居民医保统一
自2017年1月起,我省将实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政策,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
也就是说,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统一。
省卫计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日前下发《关于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2017年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按人均年不低于150元筹集,统筹区域政策范围内住院医药费用报销比例保持在75%左右。
统一筹资政策困难人群减免
统一筹资政策,全省统一制定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财政补助标准。
2017年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按人均年不低于150元筹集。
对城乡居民个人缴费差距较大的市(区),力争用两年时间完成过渡。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计生特殊困难家庭、重度残疾的学生儿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三无”人员、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及未成年人等参保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减免个人缴费,减免部分由各市政府确定的相关部门缴纳。
统一全市住院费用起付标准
各市区将统一全市住院费用的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及封顶线,稳定住院保障水平。
统筹区域政策范围内住院医药费用报销比例保持在75%左右。
统一门诊统筹限额标准和报销比例,建立统筹区域内统一的门诊特殊病种保障机制。
设立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在统筹区内,一级定点医院(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报销比例85%左右,但不得超过90%;
二级定点医院住院,报销比例70%左右;
三级定点医院住院,报销比例不低于50%。
参保居民在统筹区外定点医院住院,一级医院报销比例不低于70%,二级医院报销比例不低于60%,三级医院报销比例不低于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