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城乡居民医保管理信息系统建成之后,原新农合信息数据全部移交人社部门。加快推动省级城乡居民医保管理信息系统与国家级信息系统对接,建立跨省就医费用核查、结报工作机制,实现省外就医即时结报。
(四)加强医疗服务监管。完善城乡居民医保服务监管办法,充分运用协议管理,强化对医疗服务的监控作用。做好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系统与参与经办服务的商业保险机构信息系统必要的信息交换和数据共享,承担医保经办的商业保险机构要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医疗服务行为临床路径管理、智能审核和实时监控,促进合理诊疗、合理用药。医改办会同卫生计生、人社部门指导或授权承担医保经办的商业保险机构通过驻点驻院、抽查病历、医疗巡查等多种形式发挥第三方医疗监督作用,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五)加强基金监督。由省医改领导小组牵头,省医改办会同人社、卫生计生、财政等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各级医改领导小组牵头成立由政府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疗机构、参保居民、专家等参加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监督委员会,负责对基金的筹集、运行、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收支使用情况。财政、审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对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五、保障措施
(一)明确工作进度。各市州要充分认识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重要意义,在医改领导小组领导下,组织成立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工作小组,切实加强城乡居民医保整合工作组织领导和规划部署,健全工作推进和考核评价机制,细化责任分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及时落实到位。各市州要结合实际,于2016年11月30日前出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工作实施方案并报省医改办审核,于2017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
(二)加强部门联动。各地医改领导小组牵头,医改办会同人社、卫生计生部门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加强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前后的衔接;财政部门要完善基金财务会计制度,会同人社、卫生计生等相关部门做好基金监管工作;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参与经办服务的商业保险机构的从业资格审查、服务质量和市场行为监管;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管理部门要在医改办职能强化和城乡居民医保经办资源、管理体制整合工作中发挥职能作用;宣传部门要会同医改办、人社、卫生计生部门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及时准确解读政策,妥善回应公众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