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大对革命老区和少数民族等贫困地区支持力度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以及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有关精神,进一步加大对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和其他贫困地区医疗救助的支持力度,着力发挥医疗救助保障对防贫、脱贫的重要作用。
(一)加大补助资金投入。省政府有关部门在分配医疗救助补助资金时,应充分考虑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实际困难,按照贫困人口比例、地方财政困难程度和工作绩效等因素进行测算分配,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二)提高医疗救助水平。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救助对象诊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的路径进行报销和救助,医疗救助标准在全省统一的指导标准基础上提高3—5个百分点。具体的救助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情况合理确定并公布实施。
(三)扩大救助病种范围。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实施方案,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要在省上确定的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病种基础上,结合当地易发、多发等特点的地方病种,适当扩大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病种范围。
五、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
(一)健全筹资机制。各地要根据救助对象数量、患病率、救助标准、医药费用增长情况,以及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商业保险报销水平等,科学测算医疗救助资金需求,加大财政投入,鼓励和引导社会捐赠,健全多渠道筹资机制。同时,省上将进一步加大对各地医疗救助资金筹集和管理使用情况的考核力度,各地应根据年度筹资情况及时调整救助方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健全“一站式”即时结算机制。各地要全面建立健全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机制,做到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保险等信息管理平台互联互享、公开透明,实现“一站式”信息交换和即时结算。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可先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部分,救助对象只支付自负部分。结合医保异地就医工作的推进,积极探索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异地就医管理机制。
(三)健全救助服务监管机制。各地要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确定本地的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民政部门要与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委托合作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费用结算以及双方的责任义务,制定服务规范,并会同财政、人社、卫生计生等部门及商业保险机构做好对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防控不合理医疗行为和费用。对不按规定用药、诊疗以及提供医疗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医疗救助基金不予结算,由定点医疗机构自行承担。对违反合作协议,不按规定提供医疗救助服务,造成医疗救助资金流失或浪费的,要终止定点合作协议,取消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