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的就医权益,规范定点医药机构服务行为,促进参保人合理就医购药,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
第三条参保人就医应遵循“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原则。
第四条参保人就医时应出示本人珠海社会保障卡(以下统称社保卡),作为就医及结算凭证。
第五条本市定点医药机构应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对参保人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
第二章定点就医
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管理,参保人应按以下规定到本市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
(一)参保人可在本市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二)参保人应选定1家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统称门诊统筹定点机构)作为其普通门诊就医机构。参保人凭本人社保卡在门诊统筹定点机构办理选定手续。
(三)享受门诊特定病种(以下统称门诊病种)待遇的参保人应选定1-3家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其中至少1家为本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其门诊病种费用结算机构。参保人凭本人社保卡在定点医疗机构办理选定手续。
(四)已认定高血压、糖尿病(以下统称“两病”)门诊病种的参保人,可凭本人社保卡自愿与其门诊统筹定点机构所属三师团队签订“两病”管理服务协议,在该门诊统筹定点机构就医。
“两病”门诊病种参保人与其门诊统筹定点机构所属三师团队签订“两病”管理服务协议后,不再按门诊病种方式管理。
(五)参保人住院治疗应到本市定点医院就医。
第七条参保人选定门诊统筹定点机构及门诊病种费用结算机构后,同一社保年度不得变更。参保人下一社保年度需变更的,应在每年4月至6月凭本人社保卡到新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变更手续,自7月1日起生效;未办理变更手续的,视为继续选定原定点医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