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全文

医疗保险2018-08-03才子老师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省政府深入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相关要求和省政府《关于2016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6〕25号)精神,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大病、政府主导、商业承办、统筹协调、政策衔接、稳步推进、持续发展,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高大病保险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

(二)主要目标。2016年,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包括大学生);参保人员大病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50%;在统筹区域内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大病保险实现即时结算,大病保险保障绩效进一步提高。

二、资金筹集

(一)筹资标准。2016年,全省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按每人每年30元左右筹集,但各统筹地区与承办商业保险机构的协议标准,应根据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资能力、待遇水平进行测算,结合此前年度大病保险资金实际支出等情况,可适当调整。

(二)资金来源。大病保险所需资金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转。有结余的地区,利用结余筹集解决大病保险资金;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地区,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筹资中统筹解决。

(三)统筹层次。大病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由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三、保障内容

(一)保障对象。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参加我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含在校大学生)。

(二)保障范围。参保居民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经居民医保按规定支付后,一个保险年度内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大病保险给予保障。

起付标准:可以按照各省辖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5年度本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本市大病保险起付标准。

合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医保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慢性(特殊)病和住院医疗费用,具体包括: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内的医疗费用;《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本药品目录》(2010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外的但属于临床治疗确需的治疗类药品费用,其中,凡在国内实行赠药的靶向药品(或其他药品),以该赠药方案规定的应由个人自费购买药品费用为合规费用的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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