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城乡医保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解读(4)

医疗保险2018-07-12王新老师

(六)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主要指:向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之前12个月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民纯收入的50%,家庭财产不足以支付自负刚性支出的困难家庭重病患者;

(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应当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第七条救助对象因下列情形产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救助:

(一)吸毒、卖淫、嫖娼、打架斗殴等违法犯罪行为的;

(二)医疗美容、保健性质理疗的;

(三)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由他方承担医疗费用赔付责任的;

(四)自杀、自残、酗酒产生的医疗费用的;

(五)具有能力的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未履行其法定义务导致被赡养、抚养、扶养人医疗困难的;

(六)家庭财产明显超过自负刚性支出的;

(七)按照民政部门规定,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第八条医疗救助费用范围:

(一)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

(二)门诊及住院发生的救助政策范围内的自负合规医疗费用,指经基本医疗保险及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补偿后,合规医疗费用个人自负部分。

第三章救助方式与标准

第九条资助参保参合。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城镇重度残疾学生和儿童、城镇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成年人、城镇低收入家庭的未成年人和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已失业又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14类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财政资助。

第十条门诊医疗救助。主要包括日常门诊救助、重大疾病门诊救助和特殊重大(慢性)病种门诊购药救助。下列对象按相应的救助标准给予救助。

(一)日常门诊救助

1.特困供养人员按100%给予救助。

2.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常补对象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不超过1000元。

3.根据特困供养人员中的农村五保对象在敬老院供养人数,按照每人每年200元的标准筹集敬老院医务室日常医疗费用。

(二)重大疾病门诊救助

1.特困供养人员按100%给予救助。

2.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常补对象按60%的比例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不超过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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