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政策

医疗保险2018-07-04李天扬老师

合肥市2016~2017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于今日启动。

普通居民的参保时间为7月1日至9月20日,携带户口簿在户籍所在地的街道社居委或村委会办理。

在校学生于8月25日至9月20日,在所就读的学校办理。在校学生、少年儿童及18周岁以下居民(1998年9月30日后出生)缴费标准为30元/人;其他城镇居民缴费标准为120元/人。

新生儿自办理合肥市户籍登记后,持户口本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按每年30元的标准缴费,自缴费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同等待遇。对于本市居民违反计划生育法规,没有缴纳社会抚养费无法办理户口的新生儿、外国专家随行子女等特殊群体可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办理参保登记。

据介绍,在校学生、少年儿童及18周岁以下居民(1998年9月30日后出生)缴费标准为30元/人,其他城镇居民缴费标准为120元/人。对于刚刚出生的新生儿,其参保手续是:新生儿自办理合肥市户籍登记后持户口本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所办理参保登记,按每年30元的标准缴费,自缴费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同等待遇。对于本市居民违反计划生育法规,没有缴纳社会抚养费无法办理户口的新生儿、外国专家随行子女等特殊群体可到合肥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办理参保登记。

参保人员参保缴费后自今年10月1日至明年9月30日期间,凭医保卡、社会保障卡、身份证(18周岁以下参保人员可凭户口簿),可享受下列待遇:住院报销待遇、特殊病门诊待遇、普通门诊待遇、生育费用补助待遇、残疾人装配辅助器具补助待遇。

合肥市人社局提醒,参保城镇居民在合肥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持有效证件在医院办理医保住院手续,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出院时在医院直接报销结算。不在定点医院就医或不在医院办理医保住院手续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参保人员所患疾病在合肥市三级医院(含专科医院)难以确诊或无治疗手段的,可申请转往异地住院诊治。异地转院须填写《异地转院申请表》,经合肥市三级以上定点医院签署意见后,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备案后,转入异地治疗。转院及异地急诊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支付。出院后一个月内,携带转院审批表、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发票单据、出院小结和有效证件到市医保中心报销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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