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支持开展分级诊疗工作。医疗机构间分级诊疗,医保实行差别化支付政策。基层医疗机构的职工医保门诊报销比例高于高级别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低于高级别医疗机构。门诊、门诊特定病种、住院转诊转院,起付线连续计算。基层医疗机构药品报销范围扩大到基本医保药品目录中的品规。基层医疗机构医师开具长期处方,基本医保予以支付。开展医师多点执业的,医保管理部门及时维护医保服务医师多点执业信息,保证其能够在各执业地为参保人员提供医保服务。
(四)探索建立适应医养结合要求的社会保险制度。按照国家和本市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互融合的要求,探索多元化的保险筹资模式,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长期护理服务需求,分担居民和家庭护理费用经济风险。
二、构建多层次大病保障体系
(五)深入实施大病保险制度。参加居民基本医保的人员全部纳入大病保障范围,参保人员因住院(含门诊特定病种)治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在2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费用,由大病保险按照“分段计算、累加给付”的原则报销,即:2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至20万元(含)、20万元至30万元(含)之间分别报销50%、60%、70%。参加职工基本医保并按照规定缴纳大额医疗救助费的人员,因住院(含门诊特定病种)治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在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部分由大额医疗费救助基金报销80%。大病保险筹资及待遇标准根据经济发展、居民可支配收入水平和基金收支情况适时调整。
(六)建立重特大疾病精准保障制度。对重特大疾病和罕见病参保患者,因医疗费用过重影响个人和家庭基本生活的,探索实行病种付费,通过定病患、定医院、定医师等精准保障办法,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金和职工基本医保大额医疗救助基金予以保障,可通过与药品供应商、医疗机构协商谈判,将特定药品和诊疗项目纳入支付范围。积极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职工大额医疗救助与城乡医疗救助等各项保障制度的紧密衔接,探索利用基金结余共同发挥托底保障功能。
(七)健全大病联保机制。将基本医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职工大额医疗救助、企业补充医保、医疗救助制度、商业健康保险、社会慈善等多种保障制度高效衔接,联动保障。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先基本医保、后大病保险或补充保险、再医疗救助的顺序依次结算,并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一站式”联网刷卡报销,降低个人垫付医疗费负担。鼓励慈善机构为重特大疾病患者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