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装配义眼、假发、假肢等;
(5)验光配镜(包括隐形眼镜)等。
3、预防保健项目
(1)预防接种、预防用药、预防注射、疾病普查普治及其并发症的诊疗费用;
(2)妇女、儿童保健及其并发症的诊疗费用;
(3)婚前检查、妊娠遗传病诊断;
(4)保健按摩、足疗、水疗、体疗、食疗、气功医疗等;
(5)利用新农合大病统筹基金进行的各种健康体检(包括出国、出境健康体检),医疗咨询(包括健康咨询、心理咨询)等;
(6)有专项经费支持的各种疾病防治项目,如结核病防治、艾滋病防治、血吸虫病防治、地方病防治等;
(7)国家免费治疗的疾病项目,减免费用的治疗项目减免费用部分。
4、保健、康复器械及用品
自用保健、康复的各种按摩、磁疗、检查、化验、治疗的器械和用品,包括助听器、矫形器、牵引器、拐杖、轮椅、按摩器、磁疗用品、护背、护腰、护碗、护膝、血压测量仪、血糖检测仪等。
5、治疗项目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2)视力矫正术、康复医疗等;
(3)音乐疗法(精神疾病患者除外)、保健性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4)性功能障碍、男女不孕不育症诊治、非病理性终止妊娠、非病理性剖腹产等;
(5)计划生育及其并发症、后遗症的诊疗费用。
6、不予补偿的情形
(1)工(公)伤,打架斗殴、交通肇事、刑事肇事、酗酒、吸毒、服毒、戒烟、戒毒、自伤、自残、自杀及医疗事故等。
(2)计划外生育(包括自然和病理分娩)。
(3)出国和赴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4)各种医疗技术鉴定,司法鉴定,工伤、伤残鉴定,计划生育病残儿鉴定等。
(5)参合患者不遵守医嘱而拒不出院者,自通知出院的第二天起发生的一切费用。
(6)住院疗养所发生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