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了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在益高校大学生(以下统称参保人员)适用本办法。
(二)保障范围
城乡居民医保应按政策规定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在此基础上,大病保险主要在参保人员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对基本医疗报销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医疗费用是指参保人员实际发生的、符合益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规定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
为进一步开展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对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重大疾病按有关规定纳入大病保障范围。
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认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就诊的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自付合规医疗费用纳入大病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三)保障水平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参保城乡居民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达到上一年度全市城乡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2015年为1.3万元。
城乡居民大病患者大病保险支付比例按超过起付线的合规医疗费用分段制定支付比例:起付线以上至10万元(含)以内、10万-15万元(含)、15万元-20万元(含),分别报销50%、60%、70%。建立大病保险封顶线,个人纳入报销范围的合规医疗费内最高额度为20万元/年。
鼓励大病患者在区县(市)域内就医,引导诊疗服务下沉,加快形成“大病不出县”格局。对未经批准在市外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大病保障支付条件的,按上述比例的90%报销。
建立与医疗救助政策衔接机制。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及区县(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群众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补偿后的剩余部分,按医疗救助相关规定再给予医疗救助。
(四)除外责任
下列情形之一所发生的自负医药费用,不列入大病保险补偿范围:
1.门诊、急诊费用(《益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急诊费用除外);
2.有责任方意外伤害的医疗费用;
3.超过益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目录管理范围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重大疾病药品报销范围外的医疗费用。
四、大病保险资金筹集
(一)资金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