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为进一步落实特殊药品纳入大病保险支付,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了《湖南省大病保险特殊药品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卫生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5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2016年5月10日印发
湖南省大病保险特殊药品支付管理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落实特殊药品纳入大病保险支付,加强和规范特殊药品使用管理,保障重特大疾病患者特殊用药待遇,特制定本办法。
一、特殊药品范围
大病保险特殊药品(以下简称“特药”)特指不在现行《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之内,但对治疗重大(罕见)疾病临床必须、疗效确切、价格昂贵,且已通过谈判机制纳入湖南省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药品。首批特药生产厂家、品种、规格及限定支付范围等详见附件1。
二、保障对象
特药的保障对象为参加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参加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或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含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正常享受医保待遇的人员中符合特药使用限定支付范围的患者(以下简称“参保患者”)。
三、待遇标准
特药的大病保险待遇(以下简称“特药待遇”),包括大病保险支付待遇和按规定获得的无偿供药待遇。
(一)大病保险支付待遇:特药费用支付不另行设立起付线,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参保患者发生符合规定的特药费用,城镇职工按照特药的医保结算价纳入大病医疗互助费支付,城乡居民纳入大病保险基金支付,6万元以内(含6万元)城镇职工按70%、城乡居民按60%支付,6万元以上12万元以内(含12万元)城镇职工按60%、城乡居民按50%支付,超过12万元的特药费用,不纳入支付范围;特药实际报销金额计入年度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最高支付限额或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特药大病保险待遇标准将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基金运行情况、筹资水平等因素适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