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无偿供药待遇:按照与特药生产厂家的谈判约定,参保患者因治疗所需按规定申请获得药品生产企业或慈善合作机构无偿提供的特药,大病保险不再支付特药费用。
四、服务管理
(一)实行特药待遇资格备案制。参保患者经诊断需使用特药治疗,须持特药责任医师(后续评估和处方开具须为同一责任医师)签名确认和就诊医院相关部门意见的《湖南省大病保险特药使用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2)及有关材料向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或大病保险承办机构提出申请,经资格审核通过后,可享受一个年度(或慈善赠药周期)的大病保险特药待遇。申请特药待遇需提供的材料: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复印件、相关医疗文书(基因检测报告、病理诊断、影像报告、免疫组化报告、门诊病历、出院小结)等。
(二)实行特药责任医师负责制。特药责任医师由药品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协商报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或大病保险承办机构备案,一般应由相关专业具有高级职称的医师担任。特药责任医师负责对参保患者治疗各阶段的医疗服务,包括诊断、开具处方、签署转诊意见和随诊跟踪;负责为参保患者病情发展后续用药评估确认;负责对参保患者特药治疗流程的宣教、咨询,同时协助参保患者向药品企业或慈善机构申请无偿供药手续。
特药责任医师在接诊过程中应认真核对参保患者身份,做到人、证、卡相符,真实记录病情、开药时间和剂量等。
(三)实行特药集中供应。特药协议供应药店(以下简称“协议药店”)由特药生产企业在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协议药店或已参与特药销售的零售药店中,按照信誉良好、管理规范、基础设施完备(如冷链产品应具有相应配送服务能力)的要求推荐,由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按照“相对集中,便于管理”原则确定,负责特药供应。
特药协议药店根据特药的给药途径及需求,将特药配送至参保患者就诊医院或发放给参保患者。特药的注射制剂应由特药协议药店于参保患者注射前安全配送至就诊医院,药品生产企业协助协议药店与就诊医院做好特药配送及在医院注射等诊治工作。
五、结算方式
特药结算参照门诊特殊病种管理模式。各统筹地区按省厅谈判确定的特药医保结算价格进行结算,超出医保结算价的特药费用大病保险不予支付。
(一)参保患者使用特药,原则上限在统筹区特药协议药店购药方可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各级医保经办机构或大病保险承办机构应积极实现与特药协议药店联网结算,参保患者在特药协议药店取药,只需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应由大病保险支付的费用由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或大病保险承办机构与特药定点机构定期结算;在暂未实现联网结算的协议药店发生的特药费用,参保患者先行垫付费用,再凭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发票及相关材料至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或大病保险承办机构按规定核报;经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同意后,在医疗机构发生的合规特药费用,可按特药医保结算价格及相关规定享受特药待遇,超过特药医保结算价格部分由参保患者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