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抚恤补助救助标准调整
10月9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局联合下发《关于调整我市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救助对象医疗救助标准及用药管理办法的通知》,对天津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救助对象医疗救助标准及用药管理办法作出新规定,并从2012年1月1日开始执行。
《通知》规定:一、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住院期间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在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内其个人负担部分按照下列标准和对象类别给予政府医疗补助: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补助80%;老复员军人、病故军人遗属、无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伤残人员补助70%;带病回乡退伍人员、参战参试退役人员补助60%。二、救助对象住院期间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在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内其个人负担部分按照下列标准分段救助:20000元以下部分救助50%,20000元(含20000元)以上部分救助55%,取消年度报销封顶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