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医疗保险报销报销比例及流程(2)

医疗保险2018-08-18王华老师

据悉,从2012年开始,天津提高了城乡医保的筹资标准,同时提高了报销标准,“住院、门急诊大额医疗费用、学生意外伤害、生育费用、门诊特殊病”五项医疗费用都能报销。

(一)住院医保待遇。

学生、儿童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18万元以下的住院医疗费,在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销比例为75%;在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400元,报销比例为65%;在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5%。

成年居民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按照下表标准报销:(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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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一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400元,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城乡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住院治疗二次以上的,从第二次住院治疗起,不再收取起付标准的费用。转院或者二次以上住院的,按照规定的转入或再次入住医院的起付标准补足差额。

(二)门急诊大额医疗费用的报销标准。

在一个年度内,城乡居民在一级医院和社区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600元,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元,报销比例为50%。

(三)学生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待遇。

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天津还建立统一的学生儿童意外伤害附加保险,解决学生儿童因意外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补偿和伤残、死亡补助问题。(表二)

(四)生育待遇。

参保孕产妇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子女的,实行剖宫产的,按照每出生一人报销800元的标准执行;以其他方式生产的,按照每出生一人报销600元的标准执行,同时享受100元的生育补助。

(五)门诊特殊病。

门诊特殊病的报销按照住院对待。门诊特殊病包括:肾透析、肾移植术后抗排异、癌症的放疗化疗和镇痛治疗、糖尿病、肺心病、红斑狼疮、偏瘫、精神病、血友病、肝移植术后抗排异、癫痫、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一个年度内起付标准为300元,分别发生住院和门诊特殊病治疗的,门诊特殊病和住院起付标准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合并执行一个起付标准。发生两种以上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费的,合并执行一个起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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