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4〕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病保险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统筹安排。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等的协同互补作用,加强制度之间的衔接,切实解决城乡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突出问题。
(二)政府主导,专业运作。政府负责基本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筹资管理和监管指导。发挥商业保险机构的专业优势和市场机制作用,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提高大病保险的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
(三)责任共担,持续发展。坚持大病保险保障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医疗消费水平及承受能力相适应,当年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形成政府、个人和保险机构共同分担大病风险的机制,保障资金安全,实现可持续发展。
(四)因地制宜,创新机制。完善大病保险承办准入、退出、监管和支付制度,引导合理诊疗,建立全市大病保险稳健运行的长效机制。
第二章 大病保险筹资机制
第三条大病保险资金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参保城乡居民个人不缴费。
第四条综合考虑全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筹资能力、大病医疗费用情况、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等因素,确定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原则上控制在每人每年20—40元。
第三章 大病保险保障内容
第五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为保障对象,保障对象一个自然年度内因病住院(含二类门诊特殊疾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通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后,累计个人自负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即全市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部分),由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按分段赔付比例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