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市医改领导小组负责大病保险的统筹协调,建立大病保险工作协调推进机制,加强对大病保险工作的政策宣传、舆情跟踪、协调服务和督促指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医疗保险2018-08-09李天扬老师
第十七条市医改领导小组负责大病保险的统筹协调,建立大病保险工作协调推进机制,加强对大病保险工作的政策宣传、舆情跟踪、协调服务和督促指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