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大病保险管理,根据《咸阳市城镇职工居民大病保险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实行市级统筹。
第二条城镇职工大病保险资金筹集标准为8元/人、月,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累计结余中提取。
第三条城镇职工大病保险用于解决城镇职工2013、2014参保年度内个人自付部分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万元(简称大病保险起报点)以上部分。
第四条合规医疗费用是指参保职工在2013、2014参保年度内,符合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及大额医疗补助支付后剩余费用。
第五条2014、2015年度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参保人员要求变换参保险种时应告知参保人员先报销上一年度大病保险费用。
参保人员参保险种在2013、度发生变化的以当年12月31日参保所属险种为准计算合规医疗费用。其合规医疗费用是指该年度城镇居民大病保险与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之和。
第六条超大病保险起报点的合规医疗费用,大病保险基金按下表规定支付。
超起报点合规医疗费用(元) | 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基金支付比例(%) |
5000以下(含) | 60 |
5000—10000(含) | 65 |
10000—20000(含) | 70 |
20000—30000(含) | 75 |
30000—40000(含) | 80 |
40000以上 | 8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