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根据《江西省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建立和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意见》(赣发改社会〔2013〕537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12〕30号)的要求,在现有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运行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健全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有效提高城镇居民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安排,政府主导、专业运作,责任共担、持续发展,因地制宜、机制创新”的原则,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发挥专业优势,承办大病保险,健全覆盖全市的大病保险制度,构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和稳健运行的长效机制。
二、总体目标
在全市范围内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覆盖全市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到2015年,使城镇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进一步健全,人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得到有效缓解。
三、筹资机制
(一)筹资标准。按照全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当年筹资标准5%的比例筹措大病保险资金。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将结合医疗保险筹资能力、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以及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等因素变化,调整年度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的筹资比例。
(二)资金来源。根据确定的年度筹资标准,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中划出拨付给商业保险机构,作为大病保险资金。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有结余时,利用结余基金筹集大病保险资金;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将适当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年度筹资标准统筹解决资金来源,逐步形成多渠道筹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