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对医疗机构和医疗费用的管控。商业保险机构要充分发挥医疗保险机制的作用,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卫生部门协同推进支付方式改革,医疗机构要按照诊疗规范和临床路径,规范医疗行为,控制患者自费费用比例,切实降低医疗费用。
(三)建立信息公开、社会多方参与的监管制度。商业保险机构每年底应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交承办大病保险工作情况报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与承办商业保险机构签订协议的情况,以及筹资标准、待遇水平、支付流程、结算效率和大病保险年度收支情况等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八、实施时间
《萍乡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从1月1日起执行。本实施方案未涉及的其他有关问题,按《江西省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赣人社字〔2009〕232号)执行。
本实施方案由萍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