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可享受的待遇
(一)门诊医疗费用报销
自2012年1月1日起,按50元/人/年的标准建立居民门诊统筹基金(不再划拨个人账户),居民持医保卡在我市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一类、二类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可直接在医院报销(未持卡发生的门诊费用不予报销),报销比例分别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60%、一类50%、二类40%。门诊最高报销限额为200元/人/年,不设起伏线,限当年使用,下年度不结转、不累计。参保大中专学生的门诊统筹费用为50元/人/年,由市医保经办机构按院校实际参保人数统一拨付给院校,由院校统一管理和使用,参保学生每年至少可报销50元门诊费用,报销上限由院校规定。
(二)门诊规定病种报销
门诊规定病种指在门诊发生的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透析治疗、异体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糖尿病患者胰岛素治疗、精神分裂症病人药物维持治疗、血友病六个病种。参保人符合规定的六个“门诊规定病种”的门诊费用可按规定给予报销。
(三)生育医疗费用补助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参保妇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分娩的,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定额补助:顺产800元;剖腹产1500元。
(四)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统筹基金给予报销,标准如下:
医疗机构 类别 |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 商业补充保险待遇 | 一年累计最高支付限额(元/年) | |||
起付标准(元) | 支付比例 | 最高支付限额(元/年) | 支付比例 | 最高支付限额(元/年) | ||
一类 | 300(200) | 70% | 43000 | 70% | 60000 | 103000 |
二类 | 600 | 65% | 65% | |||
三类 | 900 | 60% | 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