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平顶山市医保中心获悉,备受关注的就医和报销规定已经出台,参加平顶山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从今年1月1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按照规定,没有发放居民医疗保险卡之前,参保人在定点医院就医所发生的费用由个人垫付,待治疗终结
最新规定指出,所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定点医院,同时也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各县(市、区)根据本地情况公布定点医院名单。因本市条件所限需转往上级医院的参保人员,按《平顶山市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同时,从今年2月1日起城镇居民参保可到所属社区或学校填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并备案后到属地医保中心服务大厅办理参保手续。参保之日起3个月后方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并且当年报销比例降低5%。
市医保中心有关负责人介绍,为方便春节返乡居民参保,平顶山市城镇居民在今年1月31日前参保的,视同2008年参保,待遇不受影响。
城镇医疗保险现金报销业务按参保地属地化管理,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各分局城镇医疗保险科负责。
报销条件
1、申请人已经办理参保手续、足额缴交医疗保险费
2、合作医疗指定医疗机构就医;
3、参保人在备案医疗机构就医发生了住院医疗费用,并先行支付现金,且保存有关单据和资料。
办理材料
1、原始收费收据;
2、费用明细清单;
3、门诊病历;
4、疾病诊断证明书;
5、社会保障卡;
6、身份证;
7、银行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