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特殊病种的补偿:肾功能不全血透治疗、肿瘤门诊放化疗以及器官移植的门诊抗排斥治疗、慢性肝炎和慢性肾炎的药物治疗等,其符合报销规定的门诊费用凭门诊处方、发票,按照住院及大病统筹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参合对象必须在确诊后的七日内持二级以上(含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正规确诊证明原件、病历和治疗方案原件到各镇合管办登记。
(五)大额费用慢性病门诊补偿:慢性病患者当年度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药费累计1000元以上部分按照20%比例补偿,每年度内最高补偿限额为1500元,以上补偿费用先从门诊统筹账户列支。
(六)单病种定额补偿:腹腔镜胆囊摘除术,符合转诊程序区级及以上补1000元、镇级补1200元,不符合转诊程序补750元;白内障超声乳化术,符合转诊程序补500元;不符合转诊程序补375元。
不符合转诊程序自行住院治疗的,按照上述住院补偿及大病统筹补偿同档标准下降十个百分点补偿。
住院一次性检查、治疗及材料费用超过200元以上部分按30%折算纳入可报销范围补偿。
住院及大病统筹补偿每人每年度内最高补偿限额为60000元,住院与大病统筹分段按比例报销,不重复补偿,大病统筹按季结算。
第十九条合作医疗资金补偿的程序:
(一)门诊报销:凭村医合作医疗专用处方(处方发票合一)、镇卫生院及区级定点医疗单位专科门诊正规收费收据、合作医疗证、用药清单(处方)到镇合管办报销。
(二)住院报销:凭合作医疗证、出院小结、正规住院收费收据、住院费用清单和转诊证明在出院一月内到镇合管办办理报销,其中可报销费用5000元以内在镇合管办直接补偿,超过5000元的部分由镇合管办初审报区合管办审核累计,纳入大病统筹,每季度进行一次报销。
(三)特殊病种的补偿:凭合作医疗证、门诊收费收据、用药清单和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疾病诊断证明原件,由镇合管办对其材料进行初审后报区合管办审核,按照住院及大病统筹有关规定在镇区分别给予补偿。
(四)大额费用慢性病门诊补偿:凭合作医疗证、门诊收费收据、清单和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疾病诊断证明原件,由镇合管办对其材料进行初审后报区合管办审核,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六章非补偿范围
第二十条在就医过程中发生的下列费用,不属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补偿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