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大病医疗保险条例,海南省大病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医疗保险2018-07-19李一老师

从省人社厅与省卫计委了解到,我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自今年10月22日启动补偿工作以来,截至今日(11月1号),全省所有市县均已开设办理网点,并启动理赔工作,已补偿首批城乡居民大病患者37例,补偿金额249.02万元。目前,补偿工作仍在紧张有序进行中,中标至2016年三年我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服务的两家商业保险公司已筛选出度符合大病保险政策的城乡居民约2.8万人,预计12月初将完成度城乡大病保险追溯回补工作,12月开始将启动2015年度全省城乡大病医保追溯回补工作。2016年1月1日起,实现城乡居民大病患者全省就医即时结报。什么人可以享受到大病保险补偿?怎样申请大病医保补偿?带着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省卫计委和省人社厅相关工作人员。

什么是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答:海南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指对城乡居民因住院(不区分病种)及特殊病种门诊发生的大额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基础上,针对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出一定额度后,再次进行补偿的政策。

  哪些人能享受大病保险补偿?

  答:自1月1日起,当年度海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及新农合的所有参保(合)人员(包括享受母婴捆绑政策的婴幼儿)享受大病保险补偿政策,不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

  什么情况适用大病保险补偿?

  答:自1月1日起,每一个参保年度内,参保人的住院和特殊病种大病门诊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扣除基本医疗起付线)累计超过8000元,超出部分的合规医疗费用进入大病保险补偿范围。

  据介绍,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每人每年25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每人每年29元。由各市县(区)财政部门依据当年参保(合)人数,按统筹标准从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历年累计结余的统筹基金中提取,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市县可从当年统筹基金中解决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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