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单位按4%的缴费比例一次性缴纳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退休人员退休后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待遇,不建立个人账户。
2、用人单位按8%的缴费比例一次性缴纳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退休人员退休后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建立个人账户。
3、用人单位一次性缴纳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记入个人账户,全部记入统筹基金。其欠缴医疗保险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4、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后仍应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孝感政办发〔2010〕138号规定缴纳大额医疗保险费。
四、个人账户水平不降低。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参保人员本人上年度工资或养老金总额为基数,在职职工年龄在30岁以下记1.08%,31—40岁记入1.32%,41—50岁记入1.56%,50岁以上记入1.8%,退休人员记入3.9%。在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上述政策调整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双峰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