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救助由各级政府民政部门牵头负责实施,实行属地管理。各级、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受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承担医疗救助相关服务工作。
第五条对在医疗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第二章医疗救助的对象、方式和标准
第六条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包括:
(一)城乡低保对象;
(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三)政府供养的城镇“三无”人员;
(四)政府供养的孤儿;
(五)上世纪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
第七条城乡医疗救助坚持以住院大病救助为主,根据医疗救助对象的不同医疗需求开展服务。主要方式包括:
(一)资助参保。按照政策规定,由政府资助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政府供养的城镇“三无”人员、政府供养的孤儿、上世纪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