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保险交由商业保险公司经办,是转变政府职能,放弃原来大包大揽的方式,转而借助社会力量提升治理效率的一次重要尝试。对于商业保险公司来说,经办大病保险也是为行业提供了一次展示自身在社会治理能力体系建设中的独特价值的绝佳机会。因此无论是对于政府来说,还是对于商业保险公司来说,这都是一次重要的契机。
其实,早在2012年六部委联合发布《指导意见》之前,商业保险公司就已经开始试点承办基本医保以及大病保险。这其中,比较有名气的模式包括人保健康的“湛江模式”以及“太仓模式”,中国人寿的“洛阳模式”等。这些商业保险参与经办社会保险的创新模式相继被写成内参,引起了高层的重视,国务院医改办也多次进行实地调研,成为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最重要蓝本。
2012年8月《指导意见》下发后,大部分省市相继开展试点工作,其中一些甚至直接将试点范围扩展至全辖。保险公司经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也变得有据可依,虽然按照有关规则,只能是保本微利,但保险公司的依然热情高涨,2013年,就有17家人身险公司以及17家财产险公司获得了经营资质。
商业保险公司的参与在提升大病保险运营效率方面确实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指导意见》出台一周年后,我国大病医保制度在全国就已经惠及2亿人,有27个省份发布了针对大病医保制度的细则文件。到2014年底,惠及人群更加广泛,大病保险在27个省开展了392个统筹项目,覆盖人口7亿人。
截至2015年底,大病保险覆盖人口在7亿的基础上又有了进一步的提升,达到9.2亿,报销比例普遍提高了10到15个百分点,345万大病患者直接受益。在全国327个县市参与经办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基本医保,服务人数达8547万,受托管理资金80.3亿元。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在一些地方还实现了“一站式”和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功能,极大提高了大病保险结算效率,大病患者享受到快速便捷的结算服务同时,也促进了医疗行为和费用管控工作。还有一些地方,由于政府尝到了利用商业保险公司经办社会保险的甜头,主动为保险公司加码,包括通过商业保险公司经办基本医保、意外险乃至护理保险等。
“有为才能有位”,从后来的税优健康险制度出台以及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制度的进展来看,商业保险公司在经办大病保险中的表现,可以说是得到了政府的认可。
3、对于商业保险公司来说,经办大病保险的目标还远未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