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规定免收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住院押金,取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救助对象医疗救助起付线,他们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均可以得到医疗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医疗费用实行“一站式”直接救助,其他对象医疗费用依申请、按程序给予救助。《实施意见》规定,医疗救助经办机构要及时确认重点救助对象,同级财政、民政部门可向定点医疗机构提供一定额度的预付资金,方便重点救助对象就医。民政、卫生计生、保监等多部门将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救助服务情况进行检查,对未落实《实施意见》的医疗机构将取消“定点”资格。
救助标准和覆盖面处于全国领先水平
骆招群介绍,《实施意见》形成了“广覆盖、高水平、低门槛、重衔接”的特点。“广覆盖”即是将医疗救助制度全面覆盖最需要的困难群众。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达到或超过其家庭年可支配总收入的60%、且家庭财产总值低于当地规定上限的,都可以得到救助。据悉,制定这个60%的比例,经过了反复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且参考了广州和珠海的现行做法,将全省救助对象的认定标准提高到与珠三角同样的水平上来。
“高水平”即是不断提高医疗救助水平,最大限度满足大多数困难群众的医疗需求,实行应救尽救。全面开展重点救助对象门诊救助,逐步扩大门诊救助范围,让困难群众小病看门诊也能得到救助。明确规定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比例达到70%以上,且不限费用、不限病种,在覆盖面、救助标准等方面均处于全国领先水平。
“低门槛”就是保证困难群众能看得起病。传统上的医疗救助,大多是事后救助,困难群众凭借医疗费用单据到民政部门申请,逐级审核审批,程序繁琐。不少困难群众因为无法承担住院押金和垫付的医疗费用而住不起院。《实施意见》规定,免收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住院押金,让最底线的困难群众可以直接住院,零门槛接受医疗服务。
“重衔接”就是做好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制度的、费用结算的衔接,充分发挥制度整合效力,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最大程度简化医疗救助流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等在民政部门备案的救助对象看病就医产生的医疗费用,实行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无缝对接的“一站式”结算,全部在医院结清,简化程序,方便群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