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伤认定赔偿标准,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3)

医疗保险2018-12-17李天扬老师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及受伤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3、职工发生伤害事故的,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初诊证明和病历资料等;职工患职业病的,提供有职业病诊断资格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五)明确了举证责任

职工或者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提供举证材料,用人单位应自收到举证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供相关证据。用人单位逾期不提供举证材料的,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六、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

(一)工亡职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计发标准进行了调整

《条例》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二)五至十级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进行了调整

五至十级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按五级12个月、六级10个月、七级8个月、八级6个月、九级4个月、十级2个月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按五级60个月、六级48个月、七级15个月、八级12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6个月计发。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含10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9年以上(含9年)不足10年的,按90%支付;以此类推,每减少1年递减1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伤职工,不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三)明确了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待遇项目和标准

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其死亡时享受的伤残津贴或养老保险待遇为基数,按《条例》规定的比例计发。

七、明确了工伤待遇支付时间

相关推荐

猜你喜欢

大家正在看

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