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2、主要医疗技术设备清单及收费标准;
3、上一年度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包括门诊诊疗人次、平均每一诊疗人次医疗费、住院人数、出院者平均住院日、平均每一出院者住院医疗费、出院者平均每天住院医疗费等);
4、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5、申请时上一年度的下列报表:
①基层卫生单位综合统计表-表1(卫统1表1-11表);
②基层卫生单位综合统计表-表2(卫统2表1-5表);
③卫生部门医院住院病人疾病分类年报表(卫统表32表);
④卫生部门医院出院病人调查表(卫统表33表)。
(二)资格审查和确定
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的申请和所提供的资料进行定点资格审查,在《申请书》上签署合格与否的意见,对审查合格的医疗机构,报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后,由各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印制签发《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
(三)签订协议
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协议内容包括服务人群、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标准、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医疗费用支付标准及医疗费用审核与控制措施,并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有效期暂定为1-3年,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对方均有权解除协议,但须提前1个月通知对方。
(四)公布挂牌
已签订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向社会公布,并予授牌。标牌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标牌样式,由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统一制作,标牌悬挂在定点医疗机构临街显著位置。
第六条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或工作人员应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做好定点医疗服务工作。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的医疗费用要单独建帐,并按时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医疗费用月度统计表》(各统筹地区自行设计)等有关资料。
第七条定点医疗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工作。
第八条定点医疗机构要对医务人员进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知识培训,使他们熟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及定点协议内容。在工作中依政策和协议要求做好医疗服务工作。同时要求他们积极向就医人员进行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