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高校允许在校生休学创业按规定计入学分
《意见》称鼓励高等院校允许全日制在校学生休学创业,凡创办企业的学生,所创办的企业与所学专业相关的,可视为其参加实习、实训或实践教育的时间,并按相关规定计入学分。
对高校毕业生,《意见》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单位就业,对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按规定给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三支一扶”等服务基层项目毕业生到乡镇事业单位服务满1年后,如有岗位空缺,经考核合格,可与所在单位签订不少于3年的聘用合同;加大从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中考录基层公务员力度,经过3至5年,定向考录比例一般应达到当年乡镇公务员录用计划的30%以上;区县及以下事业单位招聘要结合当地服务期满基层项目毕业生数量,按不少于当年服务期满毕业生总数30%的比例,拟定定向招聘计划;将政府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纳入“社区就业计划”,每年开发100个岗位,用于吸纳择业期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购买一批街道(镇)、社区(村)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优先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确保“双零”就业家庭、低保家庭至少1人就业
《意见》规定,要合理确定就业困难人员范围,规范认定程序,加强实名制动态管理和分类帮扶。
2015—2018年,对安排困难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城镇各类用人单位,按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50%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可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对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在公益性岗位工作期满后仍难以就业,且工作期间考核优秀的女性45周岁、男性55周岁以上的人员,可适当延长工作期限,续签劳动合同,续签合同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年。通过这些政策,力求确保“双零”就业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困难家庭至少有1人就业。
此外,根据《意见》,为促进专业技术人员创业,与单位协商达成一致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或创办企业,或在完成本单位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前提下,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兼职收入归个人所有。对于离岗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