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全文)(2)

医疗保险2018-11-25王华老师

医疗机构

市内

转市外

一级

二级

三级

个人自付比例

25%

35%

45%

50%

第十七条参保人员患恶性肿瘤门诊(放疗、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治疗)、器官移植后门诊(抗排异治疗)和需长期进行血液透析的特殊病种的患者,其医疗费用(门诊、住院)一个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每人2.0万元。门诊医疗费,在一个统筹年度内按一次住院费用结算,起付标准为500元,该起付标准不纳入住院起付标准累计。

第十八条城镇居民医疗费用实行“复合式”的结算办法进行结算,并按月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和按月支付(报销)医疗费用,具体办法另定。

第十九条参保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一)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治疗的;

(二)自杀、自残的(精神病除外);

(三)因打架、斗殴、酗酒、吸毒及其他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所致伤病;

(四)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发生的;

(五)参保当月(含当月)前发生的;

(六)施行美容及整形、保健、安装假肢、义齿、义眼等医疗行为的;

(七)属于工伤保险(含职业病)或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

(八)按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医疗保险管理和基金监督

第二十条参保申请人可持户口簿到所属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所(站)、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

第二十一条参保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所(站)、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统一收集后,上缴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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